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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江湖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扩面行动

易兰舒
812
前言:日前,市公布《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年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动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

日前,市公布《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方案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5年启动“专项行动”计划。年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动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16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基本参加工伤保险,大部分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2017年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全部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能力和服务能力。


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21号)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一)2015年启动“专项行动”计划。年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动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二)2016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基本参加工伤保险,大部分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三)2017年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全部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2015年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5-7月):摸清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1.摸清基本情况。包括:本地建筑企业数量、相对固定从业人员及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拟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及拟用工情况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主动与住建部门搞好对接,按要求填报附表1,并于7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
2.细化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各县市区制定本地推进“专项行动”的任务目标,完善政策措施,统一经办流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人员、信息录入、窗口平台、组织领导、宣传培训、督导调度等各项保障措施。
3.建立信息台账。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按项目参保的新要求,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频繁、生产经营场地基础条件差等实际情况,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适应项目参保和建筑用工管理特点的信息台账,加强对参保职工信息管理。与住建部门探索建筑业用工信息系统联网机制,共享相关信息。
4.做好宣传发动。各县市区人社、住建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微信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以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为宣传重点对象,大力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按项目参保的政策措施,帮助其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第二阶段(7-12月):落实相关政策,建立规章制度
1.细化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落实和完善全员参保、动态实名、概算提取、一次性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政策要求,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县市区住建部门要落实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用工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人社、住建等部门间协商议事、信息互通、联合督导等机制,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建立按月调度制度。从7月份开始,按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将上月按项目参保情况(附表2)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3.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同舟计划”为重点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动态更新等步骤,逐步建立和完善参保登记数据库,并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支持按项目参保的动态实名制管理。
4.建立督查制度。按照《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5号)要求,建立督导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维权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按建设项目参保启动、经办流程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许可证发放执行等情况,并及时通报。
(三)第三阶段(10-12月):开展专项督查,明确后续工作
1.开展自查。10月开始,各县市区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动态实名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充分运用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从多个角度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11月7日前分别报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
2.开展联合督查评估。在自查的基础上,市人社局联合住建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督查评估方案,确定督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指标和督查方式,开展联合督查评估活动,全面了解和评估落实部、省文件精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制定2016年、2017年工作计划。根据县市区自查、联合督查情况,年底前确定2016年度扩面计划、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及“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安排。于2016年底前,制定2017年工作计划。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参保政策。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规定,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建筑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规范参保程序。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施工人员花名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三)严格施工审批。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四)落实费用来源。要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五)确定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二类行业标准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工伤保险。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社部门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六)动态实名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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