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的发布通知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让大病保险补偿机制提质增效
按照《意见》规定,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意见》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一个亮点,“由于大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参保者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率,同时面对规模庞大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这样才能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谈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来源,这位负责人介绍,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为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意见》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这位负责人强调,为了实现大病保险与相关保障制度间的衔接,《意见》要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意见》还指出,为了给居民提供方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于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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