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委《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认定由企业报送相关材料至所在县(区)的工信部门认定。
二、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毕业年度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已按我市企业录用柳州籍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录用非柳州籍生源并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
三、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 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补贴期限: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截至2014 年底,根据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认定。
资金来源: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即每年1 月和7 月各申请一次。相关申请及拨付程序如下(限市区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到所在城区工信部门办理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第一次申请时提供)。申请认定需填写《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附件1),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近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所得税、增值税),或审计报告。
以上资料企业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在提交资料时须带上原件给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附如下材料:
1. 工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2. 《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出示原件);
6.《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附件4)。
(三)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接收小微企业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核汇总,主要审核毕业生的毕业年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属实,审核、汇总完成后,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的程序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市人才网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包括享受补贴的企业名称、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专项资金专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1.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2013年度的补贴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办审核。
2.各级工信部门要做好当地小微企业的认定工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请各城区人社部门联合工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并指导申报企业为所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缴交手续。
六、各县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可参考市区的办法安排解决。
七、联系电话:2827582(市人社局)、2866870(市人才办)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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