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11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予以公布。
市长 张应华2014年1月1日(2010年3月6日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2012年8月31日金昌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修正,2013年12月27日金昌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适合金昌特色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医疗卫生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坚持政府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确定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因患病住院、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发生的门诊费用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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