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12万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海南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日,记者从海南人社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决定提高区域统筹区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待遇支付水平。
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说明,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通知落实后将惠及广大参保人。
三级医院住院个人负担40%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通知》决定提高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起付标准如下: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超过起付线之外的部分,支付比例安排如下: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保底:住院医保至少报销35%《通知》还明确了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标准: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偿3万元。中药饮片、针炙、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值得注意的而是,居民医保费用支付实行保底制度,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医保费用支付达不到实际医疗费支出的35%时,按照35%的比例给予支付。
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可报销医疗费用《通知》还对新生儿、大学生参保政策的调整。其中,符合我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省外异地就医未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非转诊就医,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按照本省同级医院等级标准的50%支付,即一级医院按45%、二级医院按35%、三级医院按30%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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