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两大新社保9月启动
昨天,市政府召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制度启动工作会议,广受关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将于今年9月启动实施,标志着本市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实现重大进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走在了全国前列。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份启动,同时学生儿童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也将于9月份同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亦将于9月份开始实施征缴工作。按规定,各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负责组织参保资源调查、参保资格审核、缴费标准认定和参保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为方便群众参保,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群众可就近在户籍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和缴费等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今后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除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享受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每人每月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5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预计2009年有10万人参保,4万人享受参保补贴。一是扩大了参保范围,增加了受益人群。二是缴费方式灵活。
无经济能力的年度可以不缴费,以后可以补缴,不影响享受养老待遇。三是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四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五是不参保的城乡居民,也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费补助。经办机构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采用“月积数法”计算。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对未能及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登记参保的,经办机构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除个人应缴纳的60元医疗保险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自城乡老年人具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支付,也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新颁布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废止。登记缴费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学生儿童,覆盖人数将达到555万人。缴费标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他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
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一是住院(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二是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三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四是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城乡居民家庭如何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同一户籍家庭的成员应当在同一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家庭填报申报核定表,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规定》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学生、儿童如何登记缴费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并且未参加就读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城乡居民家庭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缴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填报申报核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并办理缴费结算。 □ 缴费时间和享受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年满18周岁的,按照学生、儿童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年满60周岁的,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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