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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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险的生匬来看,它是一种经济保障劳务商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1)保险是以互助的方式聚集多数人的资金,以补偿其中少数人在意外事件中遭受的财务上的损失,或保障未来收入的稳定。因此,保险具有相互融通资金的性质。
(2)在保险关系中,要保人交纳保险费以后,保险契约即成立。这时,要保人取得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而保险人负有赔偿冶付的责任。而保险费的交纳与保险金的偿付,都是以价值形态的资产——现金实现的,因此,保险不仅是有偿的资金移转行为,同时也产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体现出一种“借贷。关系。只不过保险的这种借贷关系具有某些特殊性:一是互助性,二是;关系人的众多性,三是技术上的专业性。
(3)保险商品的具体形态是保险单。保险单虽不具备。证券’的性质,但有一定的转让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介于可转让金融资产与不可转让金融资产的中间形态。
(4)人寿险。特别是养老类型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安排个人与家庭收入的一种方式,保险单成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这种资产的金融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2.从保险企业的性质来看,它是众多要保人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中介,但在客观上表现出来的,不是众多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购买保险,而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性质上形同一种“信用工具”这种“信用工具”的兑现,集中在保险公司内部清算,而不在其外部流通清算。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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