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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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认识下我们强调保险经营活动的盈利性,就不能不使人们产生如下忧虑: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结果,只能导致保险费的提高和投保人负担的加重,从而影响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形成保险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离异,造成保障效应软化;而要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减轻投保人负担,强化其社会保障效益,则又会违背保险商品经营之原则和其内在的盈利性要求,形成保险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失衡。上述忧虑使得相当一部分同志自觉不自觉地把保险的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对立起来,而一部分同志也承认两者应有机结合,但如何结合却难以作出较清晰的表述。
我们认为,保险的社会效益是保险机制运行的总体要求,它需寓予保险的微观经营活动之中,在各种约束机制(如预算约束,市场约束、法律约束等)制导下的保险自身利益最大化,恰恰是其社会效益最优的微观基础或前提条件,规范化的保险经营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最佳盈利,是不会导致其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盈利性与保障性的离异与组合倾斜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仅仅把“P—F—C。的转换看作保险机制运行的全过程,却忽视了其衍生过程即“P—F一工。的转换,而在此前提下的盈利性要求,则不可避免地要与保障效应的优化相悖,也就不能不使一些同志陷入保险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彼此矛盾的困惑之中。而这里我们认为,保险机制的金融效应,则可弥补保险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离异的缝隙,促进二者的有机衔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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