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自主运用保险资金是保险业金融化的主体
既然,保险业的保险资金由谁来运用是由保险基金本身运动特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共同决定的,那么,保险资金只能由金融化的保险业自主运用。根据财政、银行、保险三类资金运动的特点,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两点:
第一,如前所述,财政资金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依靠权力集中的资金。财政资金的集中与分配不仅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且大部分资金的分配具有无偿性的特点,而保险资金则是在自,1愿原则上的有偿资金运用形式,若把保险资金纳入财政运用的范围,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保险资金的性质和特点,而且也不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从而背离了保险的金融属性。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助长了企业依赖国家的思想,不利于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财政而言,保险公司只应是普通的纳税法人。
第二,我们知道,在高度集中的指导思想下,信用形式也高度集中于银行,在这种资金管理体制下,保险费收入也只能全部存入银行,由银行统一运用,这样,保险业的金融属性被全部抹煞了。其实保险费收入与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同,其偿还是无指向的,不确定的,有条件的。银行资金来源与企业再生产过程密切相关,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等特点,其资金运用也主要是短期的。而保险资金的来源比较稳定,只要投保人不退保,就必须按时交纳保险费,而赔款支出也有一定的条件性,所以相对讲,保险资金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尤以人身保险资金更为显著。保险资金的这些特点,使得其长期稳定运用的可能性。如果将保险资金存入银行按银行资金的特点加以运用,必然会有一部分长期保险资金短期使用的现象,必然会造成资金运用上的不经济,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所以我们主张变保险资金由银行的间接运用为保险公司的直接投资,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种资金性质上差异所引起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中各自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决定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保险资金既不能由财政来运用,也不能由银行来运用,只能由按照金融化原则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运用。金融化的保险业独立经营保险资金的融资业务,是有其经济合理性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特别是当前经济改革的推动下,它也具有现实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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