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分公司制与总代理人制的区别
在分公司制度下,寿险总公司负责经营政策的把握、推销计划的制定以及推销机构的控制管理,分公司只负责执行具体的行销任务。分公司负责人为经理或地区经理,下设外勤主任、内勤主任以及事务员和业务员等均为公司的雇员,分别经营和管理该地区内新契约的招揽和有效契约的巩固,为投保人提供眼务以及管理、教育和培训外勤人员。分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金给付和费用支出等均归总公司核算,同时分公司运营所需固定薪津及特勤津贴等也均由总公司支付,薪津和津贴一般要与分公司的业绩挂钩。采用分公司制的优点是,总公司对外勤组织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可更好地配合总公司的经营目标;同时外勤人员的凝聚力强,业务质量也高,解约率相对较低。但其缺点是,创立分公司的费用较大,在初期业绩不高的情况下业务的平均费用会很高,而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会造成层次繁杂,往往办事阻力大,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分公司制与总代理人制的区别:
1.分公司全部人员包括经理、事务员与业务员均为寿险公司的雇员总代理人为独立组织,寿险公司将其特定地区之业务经营权授于该总代理人。总代理人所聘用的人员由其自己支薪
2.分公司经理向寿险公司支薪,但若业绩好亦可分得奖金寿险公司向总代理人支付附加佣金,即寿险公司支付绐总代理人佣金与总代理人支付给业务员佣金之差额
3.业务员与寿险公司签订聘雇契约,契约签订由公司做最后决定业务员与总代理人签约,但该聘用契约又受制于总代理人与寿险公司之间代理契约
4.分公司一切费用由寿险公司负担一切费用由总代理人承担,寿险公司有时也支付一部分费用津贴
5.寿险公司对分公司人员有调动、升迁的权利寿险公司对总代理人的权利限于代理契约条款的规定,通常寿险公司无权调动总代理人到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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