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金局长,今年12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齐齐哈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请问,为什么出台这个办法?
答:我市自2000年以来先后启动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和城镇居民三项医疗保险,运行10年多来一直未做调整,一些弊端逐渐显现:
一是我市现行医保双基数缴费政策已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要求,特别是国家和省在调研我市医保政策时,多次提出要求整改的意见;
二是参保企业有意见,参保群众也有意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企业和参保人员反响强烈、意见集中、矛盾突出的就是医保缴费政策;
三是现行医保政策已不符合我市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我市医保政策到了必须调整的地步。在这种背景下,我市出台了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办法
。问:用人单位和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政策调整内容,那么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的最主要内容是职工医保由双基数缴费调整为单基数缴费,即在职职工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同时增加了多个缴费档次,各类企业和人群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
问:用人单位的缴费的档次是如何划分的?各自是什么待遇?答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上,设立了四个缴费档次:一档,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4%,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可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4万元待遇;二档,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6%,不建立个人账户,不可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6万元待遇;三档,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7%,不建立个人账户,同时需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10万元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封顶线27万元待遇;四档,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为8%,参保职工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同时需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年封顶线10万元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封顶线27万元待遇。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用人单位缴费档次一样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与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档次相差不多,也是四个缴费档次。只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以我市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在第四档缴费上,2%的个人账户需要由个人缴纳,除此之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档次和待遇水平完全相同。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不同人群类别实行年度缴费:一是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0元;二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各类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三是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60元;四是普通居民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80元;五是各类参保居民均可自愿选择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80元,缴费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鉴定合格后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问:以前我市职工医保没有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但《社会保险法》中提到了设立最低缴费年限的问题,这次政策调整落实最低缴费年限问题了吗?
答:我市现行医保缴费政策没有规定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这次政策调整设定了最低缴费年限的问题,新调整的政策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需要满25年、女性需满20年。
问:个人账户的建立问题一直是我市医保运行中面临的一个矛盾问题,请问这次政策调整,我们是如何解决的?
答:我市以前的医保政策中,除机关事业、国有控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50%以下)等单位可以建立个人账户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建立个人账户。由于个人账户设置不均衡,一些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意见很大。政策调整后,通过设立不同的缴费档次,即有建立个人账户的档,也有不建立个人账户的档,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保缴费档次。
问:新调整的政策规定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了,如果用人单位退休人数超过了在职职工人数时,也不用缴费吗?
答:这种情况,就需要缴费了。为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对单位退休人员总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00%以上的,单位应以超过人员总数乘以我市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以现行缴费比例按月进行缴纳,并实行动态管理,以此使医保基金的稳健运行得到可靠保证。
问:新调整的政策还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扩大了城镇居民参保范围。新调整的政策将0-28天的新生儿纳入参保范围。在此期间,新生儿父或母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的准生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医保工作站为新生儿申请参保登记,履行缴费手续后,不设等待期,直接享受医保待遇。二是增加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1998年44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2002年18号文件精神,新调整的政策,增加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比例为工资总额4%,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三是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压力。由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都在上调,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也随之上调。考虑这类人群参保都由个人缴费,为减轻其负担,将缴费基数在原来基础上下调20%,即为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对于30周岁以下选择三档或四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参保前5年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比例减免3%,5年后恢复到所选择缴费档次对应的正常缴费比例。同时,选择三档或四档缴费的,前5年在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且无统筹基金支出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60%缴费。
问:这次调整的政策充分体现了灵活性和人性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次政策调整突出个性化需求和医保人性化服务的理念。一是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调转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由高档转到低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原参保险种不欠缴享受待遇情况下,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员在待遇调整前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并在10年内无统筹基金支出的,转入低档待遇时按低档待遇缴费,可享受5个医保年度原高档医疗保险待遇(含转入当年医保年度),期满后,医疗保险待遇按所在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所选择的缴费档次执行。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在原险种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不设等待期,可直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险种欠缴医疗保险费按城镇居民新参保人员设立待遇等待期。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中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组织或器官移植术后(需要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在原险种不欠缴的情况下,继续享受原医疗保险待遇,待享受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时,停止原险种待遇,其他参保人员按所参保险种设立等待期,原参保险种待遇同时终止。
问:我们新调整的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新调整的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452-241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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