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居民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人社所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随学校集体签约的学生到所属学校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2015年各级政府补助每人每年360元。
2.外市户口人员: 需提供在我市一年以上的暂住登记证明和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到居住地村居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460元(个人缴费+财政补助)。
二、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1.集中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校学生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缴费问题:新生儿出生当年,若其母亲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随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其母亲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 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中断一年,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最长3个月。
三、医疗待遇及就诊手续
1.普通门诊
(1)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时暂不签约,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
(2)参保居民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需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发生的合规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2.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高血压病Ⅲ期等13种特殊疾病,在办理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证后,在市内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500元以上合规费用可予报销,报销比例和市内住院相同。 3.普通住院 备注: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合并计算)。
温馨提示: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经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认,并向医院提出转诊申请,报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备案审批,方可转院 未按规定办理住院备案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生育补助。计划内生育的女性参保居民,生育补助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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