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医保政策有调整
5月1日,宁波职工医疗保险跨入新年度,部分医保政策也将作相应调整。昨天,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政策调整有关事项。职工医保政策六大调整外来务工人员个人需要缴费。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按5.5%的比例缴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按1%的比例缴费。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扩大。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基础上,还可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有所调整。参保人员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可以按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登记备案,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可以按特殊病种治疗享受医保待遇。此项政策调整同时适用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个体工商户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提前。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体工商户(包括雇主及雇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即对首次参保或中断续保的,不再设立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对于原已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的,统一为5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停征一个月。为做好职工医保缴费记账月份与养老保险缴费的统一,今年5月,我市统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停征一个月(4月新参保及中断续保人员仍按规定缴费),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费征缴记录月份已与养老保险统一的县(市)不执行此政策。市内医保“一卡通”应凭社保卡就医。大市范围内,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跨区域(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就医时,应凭本人的社保卡结算医疗费。未使用社保卡结算的,除急诊情况外,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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