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申领计划生育奖被拒;状告上海社保中心终惨遭败诉
今年1月,吴先生想要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虽然街道审核通过,但却被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卡”住。怎么回事呢?原来,社保中心认为吴先生不符合政策规定,吴先生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时已经享有月养老金5%优惠待遇比例,因此,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而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属于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范畴,因而,吴不能再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吴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吴先生终审被判败诉。
记者从本案的行政判决书看到,原审认定,静安区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于今年1月28日作出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认为吴先生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条件。吴先生于同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市社保中心于同日受理。经审查,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2月8日作出审核意见,认定吴先生的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通过,具体表述为“已经按照提高5%比例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不予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奖励费”。吴先生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审核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市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吴先生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吴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沪府发(2006)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为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因此,上诉人申领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应属于沪劳保业一发(1998)45号文所指“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范畴,被上诉人依据该文件规定,对上诉人的申领要求作出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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