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4年起个人不再缴费
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相关通知。从今年起,我省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划出部分资金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
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统筹条件 尚处于州市级统筹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不具备省级统筹的条件,尚处于州(市)级统筹。
待遇标准 由各州市各自确定
省人社厅要求各州(市)在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部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结合各地实际,确定从基金中划出的具体标准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运行模式 医保机构直管和买商业保险
在确保基金安全、信息安全、有效监管和参保人员待遇的前提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可向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要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确定。若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过渡一段时间,暂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目前,我省各州市在运行大病保险方式上,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自行承办和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两种模式。
监督管理 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省人社厅明确,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将上年大病保险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要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数据
705万
截至去年11月底,保险公司已承保曲靖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楚雄州新农合大病保险、丽江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文山州新农合大病保险等4个大病保险项目,为705万参保人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基本医保
新生儿出生3月内参保
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医保
省人社厅同时发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的次月,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的时间不受财政补助结算时间限制。
新生儿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后次月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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