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30万;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
根据全省统一规定,我市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于7月1日全面启动。届时,城乡居民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根据全省统一规定,我市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于7月1日全面启动。届时,城乡居民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全省统一大病待遇按照省政府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合规费用范围,统一信息对接方案,统一经办流程。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都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今年按每人32元标准划拨资金),参保个人不缴费。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 (含1.2万元)、 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 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 20万元以上 (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
据悉,今年,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花费额度报销基本部分封顶线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参保居民全年报销总额上限由32万元提高到45万元。
我市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政策,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切实减轻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报销费用更方便快捷为方便参保居民结算报销,今年将消除手工结报,全部实行信息系统报销。7月1日起,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目前市人社局正在抓紧进行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公司的报销信息系统测试,届时将与全市2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公司联网。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只负责结算个人自付部分,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群众的报销时间,更加方便群众就医和报销。同时,对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发生的符合大病报销的费用,包括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承办大病保险公司进行协调,直接由保险公司将报销的费用打到参保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上,除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外,参保人员不再提供其他资料,以方便群众结算费用。补偿政策有四大变化与2014年相比, 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有四大变化:取消按病种费用补偿政策,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2014年,由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刚刚整合,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全省统一规定大病保险实行按病种和额度两种办法相结合的报销方式。今年,将对2014年度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全部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从长远来看,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更加公平合理,群众享受政策的普惠面更广。
起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增加2000元。省里根据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确定起付标准由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增加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的提高,体现了政策进一步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倾斜,更加有利于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补偿比例增加20万元以上一档并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2014年的两档报销增加到三档报销,第三档的报销比例达到65%,比2014年第二档的报销比例60%提高了5个百分点,有效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困难家庭可申请救助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由承办大病保险公司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参保人员可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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