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
1、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地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3、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4、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5、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目前,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正积极落实相关要求。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的便捷措施已出台。
省工伤保险中心结合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提出省直统筹单位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三点便捷措施:一是凡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前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灾区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简化支付手续,可凭医疗票据直接予以报销;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因治疗工伤需在零售药店购置的药品,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在救灾中因工受伤治疗费用在600元以下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到省工伤保险中心报销。三是在抗震救灾中因工死亡或失踪人员,在工伤认定前优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委托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郑州铁路局两行业参保单位,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两行业的经办机构也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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