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今起实行新政策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5月1日起医保政策有新的变化,不仅医保待遇提高、使用范围更广,还能用医保卡余额为近亲属支付相关医保费用。
变化一: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提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根据新规定,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比例由90%提高到92%。也就是说,5月1日以后结算的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统一调整为8%。此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也有相应降低。像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等原自付比例为10%的20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5%;大病重病患者发生的伽玛刀治疗等13项原自付比例为25%的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20%。5月1日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这33个项目费用均按调整后的自付比例结算。
变化二:增加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本人缴费基数的3.2%调整为3.7%。新年度个人账户5月1日凌晨更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将在5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即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资金。具体计入情况为:在职职工按2012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计入比例为3.7%,45周岁(含)以上计入比例为4%;退休人员按2011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预计入,70周岁以下计入比例为4.5%,70周岁(含)以上计入比例为5%。参加职工住院医保或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资金。新医保年度开始后,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最新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或拨打语音电话87292000,或登录宁波市劳动保障网(网址)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变化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有了新用途按照目前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结余的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抵扣使用乙类药、乙类医疗服务项目时个人先自付部分医疗费,或转外地就医时个人先自付部分医疗费;可以用于抵扣按医保政策规定需要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包括门诊、住院就医的自负段和起付线,及自负段和起付线以上部分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还可用于支付部分自费药品、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自费医用材料的费用。但从5月1日起,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更有用了,不单可以支付职工本人的部分费用,还可支付家属的部分费用。所以,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不要无谓地浪费自己的个人账户资金。一、职工本人方面,可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5月1日后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包括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超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及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和使用乙肝疫苗的费用等。
二、职工近亲属方面,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或配偶在宁波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肝疫苗)费用。费用先由使用人现金支付,再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随带身份证、《医保证历本》、亲属疫苗费用票据,到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每个有历年账户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以报销时间为准),为亲属报销疫苗费用最多不超过3人次。此外,个人账户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特别提醒:跨年度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结算要注意跨年度住院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按照职工医保政策,如果参保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住院、5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但4月30日前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使用的按新规定执行。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机12小时。4月30日18时至5月1日6时,医保实时交易结算系统将停止对外服务。
在此期间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和医疗统筹人员可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在定点医院应急记账,也可以在定点医院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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