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15日起实行
人员:参加市区城居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成人居民、学生及婴幼儿医院:哈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标准:50元起付线后再发生200元以内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结算:医保支付的药费和诊疗费由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东北网6月15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5日起,我市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据悉,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无需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成人居民及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持本人“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卡”),就近在我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自由选择一所进行普通门诊医疗;首次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即确定为本人年度内定点医院,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同住院待遇期限相一致。欠缴医疗保险费的,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停止。据了解,参保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先应累计承担50元起付线;达到起付线后,再发生符合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含200元)以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符合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药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本人与定点医院结算;由医保规定支付部分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需要重新选定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医院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重新选择确定定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在原定点医院继续就医。
大学生门诊统筹由各高校自行管理,参保学生可在本校所属门诊定点医院就诊,不设起付线,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每个待遇年度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居民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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