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出台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实行新的暂行办法。新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制度,健全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提高退休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新增未办手续自行到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等。
同时,我市的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也有调整,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有关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市门诊慢性病政策将向自治区政策靠拢,也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有变化据悉,我市城镇职工于2000年12月启动以来,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较好的医疗保障。截至2015年4月底,全市职工参保人数为74.75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由于征缴费率不变(单位的缴费比例为7.5%、个人缴费比例为2%)、人口结构变化(退休人员所占比例较大,占缴费人员的40%)、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就诊需求和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职工基本基金运行近年出现了波动。
为确保职工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指导意见及有关完善柳州市职工基本相关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本次医保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调整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比例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新增未办手续自行到异地就诊的医疗待遇报销政策。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基数的3%;个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并办理 在职 转 退休 的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后,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申领时核定的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原已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如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的金额确定;低于60%的,以及无法明确基数的,以60%的金额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3.2%。新增的未办手续自行到异地就诊的医疗待遇报销政策,符合转诊转院及异地就诊条件,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手续的在自治区内就诊先支付比例为2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先支付比例为4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相关标准享受待遇。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大额医疗补助。门诊慢病出新规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具体调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的21种门诊慢性病病种;二是加强门诊慢性病就医管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使用完之后,支付起付标准费用,享受门诊慢性病统筹待遇。享受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定点就诊管理。参保人员选择本市3家定点服务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治疗机构,其中1家三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1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了门诊慢性病外购药手续的参保人员选择1家统筹药店;三是完善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实行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管理。对21种门诊慢性病每年度每个病种设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当年度达到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四是实行全区统一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就诊时,应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使用完后,现金支付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异地就诊按1200元/年)。已办理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应门诊慢性病时,方累计起付标准费用;五是已确认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未定级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统筹药店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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