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费;(3)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 市居住地所属镇 区计生行 政部门 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 生 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 请开具此证明;(4)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 参保人 有效 的 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5)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 籍所在辖区的 人社分局办 理 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7)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8)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 疗保险异地 生育 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 局办 理 备案手续;(9)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 中 医院和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10)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 其为法定继 承人的相 关材 料和参 保 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1)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 2〕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不予办理情形:(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3)生育前一月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后超过12个月才提出申请;(5)事先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6)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7)在、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8)资料信息不准确,提供假病历或假发票的;(9)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10)医疗收费收据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原件;2、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3、如为门诊就医的,需提供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5、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工商、农业、建设、广发、交通、中国银行)的通存 通 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卡需双面复印)6、在异地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生育的,需提供在手术或生育前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7、参保人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双面复印)。8、已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需补差额的,还需提交《中山市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不需提交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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