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缴费费率从0.9%下调至0.5%11月27日从市局获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及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生育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我市日前出台了《遂宁市人力资源和关于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市、县区有关规定与此次《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次《通知》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9%调整为0.5%据了解,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63053人,享受待遇530人。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缴费费率有所变动,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之前的0.9%调整为0.5%。经过费率的调整,将减轻企业负担。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单位享受了护理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的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前12个月男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再乘以实休的护理假天数计算。
在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中,不仅仅包括原来的生育医疗费用,新增加了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和 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生育医疗费用,还是自妊娠初期到生产住院前的检查费凭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总额不超过400元;生育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凭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报销上限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2个月、难产4个月,超出上限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新增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通知》规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项报销总额不超过以下标准: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400元;中期妊娠人工引产1000元;妊娠满7个月流产,按正常生育的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用;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2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输卵管结扎术800元;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报销上限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生育时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并发症(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前置胎盘、胎盘早熟、妊娠胆淤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办法比照市、区(县)基本的规定执行。
另外,《通知》还重申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前后按时足额且不间断交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享受待遇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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