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是不是一回事?有何关系?
答: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根本不是一回事。但是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首先是职工的生育现象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次是职工所在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全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为职工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及其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凭据,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住院费用总单、住院费用每日清单。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生育并发症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末参加的,末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4、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两项?
答: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5、生育保险怎样缴费?目前我县生育保险开展情况如何?
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是按照工资总额1%的比例征缴。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我县生育保险从2009年实施以来,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为10647人,其中女职工4979人。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67人,共计发放生育保险费58万余元。
6、哪些情形的生育现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其他疾病的费用;
(2)无刨宫产临床医学指征,但实施刨宫手术的医疗费用;
(3)涉及婴儿治疗、护理的各项费用;
(4)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5)因违法犯罪造成妊娠终止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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