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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张永安梦
495
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我市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我市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调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 (三)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经营者(限工商注册时登记的负责人)招调入我市。
第九条具有自主人事管理权限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在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内申请招调员工。
第十条市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入户我市: (一)城镇户籍居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每年公布的《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学的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拟招调入我市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应当同时符合前款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拟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限制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员工本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投资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中任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本人与配偶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宝安、龙岗两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 第三章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四条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如尚未达到立户条件,企业需引进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介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十五条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三)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生产基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限《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工种); (六)获得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负责人;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在省、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九)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 (十)属于随军家属调动的。 夫妻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高级技师或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的配偶; (七)配偶本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含全国及广东省统考),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外的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审批计划指标实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并择优下达的办法。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扶持。 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以配偶身份招调入我市,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核准下达计划指标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或广东省统考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所有拟招调人员,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符合随迁条件的随迁子女入户指标。 用人单位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三条属于审批下达计划指标范围的拟招调人员,应当通过中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后方可招调。但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属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类别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所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调工。 (二)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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