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汽车保险相关条款
第一条 车辆物质损失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灭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被盗抢、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破碎的损失。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经济赔偿责任 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乘客及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或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造成的损失;
(二)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六)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 灯具、车镜玻璃单独破碎;
(八) 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九) 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十)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违章搭乘人员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由于驾驶员紧急刹车所致的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六)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
第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车辆物质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修理、清洗期间;
(五)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 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七) 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 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 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 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的商业行为期间所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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