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险的概念体现在哪里
疾病保险的概念疾病保险是以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如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它是指被保险人催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由此带来的损失的保险。
疾病保险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疾病保险的承保内容病保险的承保条件疾病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以影响人们健康的各种疾病为承保条件的保险。保险人出于经营需要,一般都要对可保疾病加以限制,主要是指人身体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病症,包括精神上的,或是身体方面的痛楚或是不健全等。
成可保疾病的,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内部原因的疾病、强调内部原因对人们健康构成威胁甚至危害,实质上是区分疾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巫要标准。疾病保险承保的疾病必须是由人身体内部的某种原因引发的,即是由于某个或多个器官、组织、甚至系统病变而致功能常,从而出现各种病理表现的情况,比如肺炎会引起发烧,肠炎直接反映为腹泻等;而那些显然是缘由外来剧烈原因造成对身休健康的损害,应当视作伤害而非疾病,山此在保险理论上严格区分了两大险种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疾病是外部原因造成的,比如病菌的感染、气候变化影响,环境污染而致病等等,这似乎又一次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对此种情况,理论上一般认为即使基木源于外界各种因素,也必然要在身体内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引起身体内部的各种物理、化学反应的影响,才会发作、形成疾病,这与伤害是有所区别的。
(2)非先天性疾病。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那些在保除期问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补偿或给付义务,疾病保险要求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问。根据这样的原则,一切先天存在身休上的缺陷,比如目官、耳聋、内脏位置异常、器官性能残缺等,都不属于疾病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由于遗传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精神分裂等疾病,各国的健康保险法规都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将此内容判归社会险范畴,也有的地方保险人会对保险要件加以适当调整,做到灵活掌握承保原则。
一些潜伏性疾病,例如遗传性结核病、性病等若无诱发因素引起发作,对人们的健康并无大碍,如果在保险效力有效期间发作,应当视作与普通疾病一样,在实务中一般列人可保范围之内。而且这种疾病与那些内脏机能自动发生变化或损伤等被当作是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疾病,与先天残疾有着质的不同。
(3)偶然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的限制来自于这样的假设,即认为人生以健康为常态,以疾病为异常。因此疾病的发生应当纯属偶然,并非人们所能预料得到的;但这种偶然性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并不是一且得上就无可救药。所以一般对偶然性疾病又要求其在客观上有药可治,通过各种医药手段、措施可以减轻痛苦、缓解病势并最终可以根除病患。 疾病保险加进了偶然性疾病的限制,就排除了刃}些必然发生的人身方而有损健康的各种危险,比如死亡、年老衰弱等。对那些常年卧床、以各种药物维持生命的投保人,他康保险人通常不会接受,因为这种情况甚至不符合最初关于“健康常态”的假设对“疾病常态”的保护,保险人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可能出现亏损I进一步而言,偶然性不但是说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某种疾病应该是不确定的。而且还包括会患上哪一种疾病也是无法预测的,甚至何时会感染乃至发作也是没有定数的因此,保险人所提供的疾病保险对那些要防范这些危险、r试图寻找健康保障的人们而言其有重大意义,:与人寿保险的可保危险相比,疾病保险的保险对象其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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