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判定有哪几个必要条件构成
保险责任的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缺一不可,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通受了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谓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俊害发生了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所谓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预计会发生致伤的李故或是虽然预计到灾害的发生,但III于各种约束、限制不得不接受与自己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来侵害—相反的现实结果。意外伤害强调两个方面,仅有主观_匕的念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有惊无险,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有伤害的客观事实发生而无主观上的意外支持,只能是“必然伤害”或是“故意伤害”,与所说的“意外伤害”仍有差距。因此在表述意外伤害的含义时必须同I付反映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避免理解上的偏差和实际工作中的失误。
总的来说,被保险人巡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半实,而不是膝想或推测的;被保险人逃受惫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是构成意外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二。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一般情况下所谓的死亡都是指医学意义上的生理死亡,即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保险合I司具有法律效力,又要受《民法通则》约束,因此在保险学中,尤其是在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中,适用法律怠义上的死亡在法律上发挥效力的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生物学死亡,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机体即进人死亡,近年提出了“脑死亡”的新概念,脑死亡是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停止,即脑先死亡,随后呼吸与心跳停止;乙是宜告死亡,即法律上设立的死亡制度,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一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之日起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谙在法抖IL推定其死亡,即宜布该公民死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是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被保险人机体损伤,遗留组织器官的缺损或功能障碍。在意外险中,若被保险人虽然遭受意外伤害,但是通过治I长或自身修复在18Q天内未遗留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则不属于残疾。
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应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效力起始。终止的日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9r始以前曾:进受意外伤害或其他对身体谜康的不利影响犷却在保险期限以内死亡、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S4的,不构成意外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而对那些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伤害,却在保险期限之后死亡、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在合约中规定一个责任期限,责任期限是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所特有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从可保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开始的段时间里(如卯天、180天、1年等)如果发生了死亡、残疾等保险小故的,惫外险保险人仍然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显然构成保险责任,应付给死亡保险金。
贵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质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能确定是否造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如果当责任期限结束时仍不能确定最终结果,那么就应该推定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或器官正常机能的丧失是永久性的,即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并以此为基础给付残疾保险金在此之后,即使被保险人经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能追回多给付的保金;反之即使以后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死亡,也不能要求保险人追加保险金。
对医疗费用支出,也是类似的道理,因为医疗过程往往要持续一段时日,相应的费用支出也会持续发生但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如果累积给付保险金额已达到最高限额时,保险责任就会自动终止。
另外在意外险保单中规定责任期限,也是为了有利于判定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或就医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很长时间才发生死亡、残疾或就医抬疗,那么极有可能介人其他独立因素,比如被保险人的故2行为等,很难判定意外伤害是否为直接原因或是近因而且容易诱发被保险人道德危险因此在保险单中加人责任期限的规定,超过贵任期限的死亡、残疾程度或就医总费用支出与保险人没有关系,就认为这些结果与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之间没有f果联系,保险人也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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