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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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的内容及特征1保险责任的内容保险贵任是保险单上载明危险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的保险(或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付责任,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事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费给付等,在实践中可以只保其中的一项或儿项。
从理论上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贵任还可以包括停工保险给付。但在我国,前的保险实践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停工保险的规定很少,只有极个别的险种规定了误工保险金。2保险责任的特征根据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
其中,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三种最基本的类别。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两全保险则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可领取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两全保险虽然都包括有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各自具体的保险责任是有区别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不负责因疾病所导致的残疾或死亡;死亡保险的保险责任则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所导致的死亡,不负责意外伤害引起的残疾;而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以及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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