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死亡保险的具体内容
定期死亡保险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也称定期寿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定期人寿险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期限一定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20年或2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如65岁、70岁)为保险期满,也有应保户要求而提供的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
险费不退还每,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因为生存者在保险期内所交的保险费及保险费所产生的投资收人已作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死亡者的受益人。
)定期寿险的名义保险费一般比较低廉。在相同保险金额、相同投保条件下;其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是定期人寿险的最大优点因为死亡保险提供的完全是危险保障,1年定期保险的纯保费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死亡概率计算而来的危险保险费,没有储蓄的性质。如被保险人生存,则其缴纳的保费及其利息可以用于分摊死亡者的保险金 (的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决使得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增加,也易诱发道德危险。
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投保定期保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向选择,表现为人们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感到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而在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状态良好的时候、往往退保或不再续保。
为了使承保的风险在保险人掌握之中,保险公司对城呆户要进严格的选择,以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通常采取的措施有:1)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做全面、细致的检查;2)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生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3)对年龄较高、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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