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今年7月30日,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83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印发《通知》的政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30号),进一步明确了适应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依法保险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实现全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健全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按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三、《通知》明确了哪些规定?(1)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比例、待遇享受。探索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登记、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的标准、规范与实现方式,不断完善经办管理与服务。督促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指定专人配合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等工作。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企业应全部纳入参保范畴;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前先到通州区医保中心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人社、建设、建管、水利、交通、安监、工会等部门的各自职责。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操作性强、沟通顺畅、协同推进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方定期交流,相互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变更、参保和基金收支余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部门要建立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对建筑业参保进度进行督办,定期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工作。
(3)其他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强化劳务用工的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做好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伤预防的培训等工作。
四、落实建筑业参保有什么保障措施?住建、建管、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把《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材料,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放“两证”。对已经领取“两证”未参保的已开工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逾期不参保缴费的,按安全措施未落实予以查处,并不得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选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标准化文明工地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发现企业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仍未缴费参保,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要求?2015年,确保年内新开工项目100%、在建项目80%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工程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交通、铁路、水利、市政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提升按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安排?(1)制定实施方案。区人社局会同区住建局等部门制定全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部门间的任务分工及沟通协调机制,落实全员参保和许可证发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切实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全面摸清底数。区人社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区工程在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及其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3)开发信息系统。区人社局针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开发适应项目参保和建筑用工管理及经办服务特点的信息系统。
(4)全面组织实施。召开全区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在建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会议,全面布置和推进项目参保工作。
(5)开展联合督查。10月份起,对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项目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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