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养老保险和子女教育险吗
交费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5种。领取方式:年领、月领。约定领取年龄: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5种。提供服务:当保单现金价值的余额足够抵交所欠保费,该保险可为保户自动垫交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该保险可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现金价值余额的70%借款。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保险人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保险金,同时中止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日,按约定每年或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领满10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年身故。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续领取所剩年份的养老金。若被保险人领满10年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该险种的责任免除情形有: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行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被保险人吸毒;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尤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2)子女教育保险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6月8日下发了统一制定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要求各保险公司于1999年8月21日按统一制定的保险费率向社会销售子女教育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分A款和B款。A款:凡20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者有抚养关系的少儿向保险公司投保子女教育保险。保险费交付方式:年交。交费期间为保险合同应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4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交付日期为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利益:①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17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②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21周岁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13,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③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④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Et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到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B款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在17周岁以下,保险费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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