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人身保险的特别说明
①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死亡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使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寿险两种。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保费。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可使保户得到终身保障。需要说明的是,死亡保险中有许多保险人的免责条款,遇下列情形被保险人死亡不在赔付之列: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伤;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起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核辐射以及核污染等。②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为子女投保教育保险,可以保证子女在读大学时得到一笔教育资金。③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在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④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一特定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其他年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⑤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被保险人治疗疾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承保条件比较严格。为防止已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长期医疗保险常规定一个观察期,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人不予负责。医疗保险中保险人也有免责条款,如:战争、暴乱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他医疗原因、整容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不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安全规则致病等等。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致残,或支付了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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