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被保险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通过合同的形式,运用商业化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者经济损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针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经济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因为保险这一经济制度对于国民经济有着重要作用。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将调整这种保险经济关系的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巩固这一经济补偿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当意外事故或者特定事件的出现造成经济损失时,换取另一方为损失补偿的法律关系。保险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其成立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用法律规定某一特定的意外事故一定要投保,这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强制的,如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通过保险合同确定法律关系,这种自愿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保险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是一种有一定代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保险人的行为所致。这样,保险人不是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需要其承担补偿损失的义务。同时,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就补偿,没有造成损失就不补偿;二是在约定的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另一方面,保险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是以支付保险费来换取风险保障的权利,所以保险费的支付是取得风险保障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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