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汽车保险
日本的汽车保险始于1914年,当时日本的汽车保有量仅为1058辆。在1956年以前,日本的汽车事故处理依据一般民法的过失责任,没有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鉴于日益严峻的第三者受害无法有效地得到补偿的社会问题,日本于1955年7月立法通过了“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并于1956年2月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未参加责任保险的驾车者,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元以下罚款,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该法为日本第一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4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被多次完善和修订。
1956年实施强制汽车保险后,由保险业者与政府实施共保联营制度,通过分散风险,以避免保险人无法承担该项业务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劣质业务”导致亏损,从而促进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在这个制度下,运输省接受强制保险业务的60%,其余409《由保险业者组成的联营组织承包,按协议共同分配。
目前日本的汽车保险分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任意汽车保险两大类。前者是强制汽车保险,后者根据用户需要自愿选择。任意汽车保险主要有基本汽车保险(BasicAutomobilePolicy——BAP)、综合汽车保险(PackageAutomobilePoli—cy——PAP)、专用汽车综合保险(SpecialAutomobilePolicySAP)等三种。以1998年为例,三种汽车保险分别占日本汽车损失险的4.29《、44.8%、51.0%。按照保险单的内容,日本的汽车保险分为对人的赔偿责任保险、自损事故保险、未保险汽车伤害保险、对物赔偿责任保险、搭乘人员伤害保险及汽车车身保险等。现在日本的汽车保有量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位,汽车保险费的收入已经占日本全部损失保险费收人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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