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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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不论作为商业性保险,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它的运行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为基础。本章从分析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的代理制度,以及汽车保险的监管制度等当今世界上主要的汽车保险制度出发,重点介绍各种汽车保险制度的基本理沦基础和实践特点。第一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一、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1.过失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也称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照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通过对人的过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守法观念,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开展。
2.推定过失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也称推定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不能证明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推定过失责任实际上属于过失责任范畴,只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人或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属关系和对之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其有过错。它与一般过失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凡是推定过失责任的场合,行为人如要不承担责任,就要对自己的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一般过失责任场合,受害人有责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举证人为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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