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是指将无过失人身伤害单独列为保险险种的汽车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险是直接存在于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损失保险,受害人可以据此立即得到赔偿,不受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体系和过失认定的限制。该保险提供的赔偿主要包括综合的医疗费用赔偿、工资损失补偿、遗属抚恤、受害人必要的家务雇工费等。目前,美国有26个州立法确定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法律地位。
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具有下述特征:
1)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无过失人身伤害险仅是法定的基本给付,对于超出法定基本给付的损害,被保险人需要另行投保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责任险。因此,在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下,无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相辅相成。
2)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当实际损害超过法定的赔偿限度时,受害人仍应按照过失责任原则和侵权原则求偿。也就是说,过失并没有完全取消受害人的起诉权利,当其损失超过某一法定额度时,或其体伤超过某一法定程度的限制时,仍可以起诉致害人。因此,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可以弥补过失责任保险的不足,具有迅速给付的功能,但赔偿额度有限。如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规定2000美元为无过失汽车保险的起诉界限,北达科他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的起诉界限为5000美元,一般规定的界限越高,无过失法律越有效,起诉的权限相对就较少。
3)无过失汽车保险在本质上为非强制保险,但为了适应政策上的需要,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的一部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的事故损害补偿功能,美国各州的做法就体现了这一特点。
4)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汽车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受害人仪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而不得要求致害人赔偿。这就构成了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与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的根本区别。
综上所述,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完善汽车保险损害补偿功能的有效手段,是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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