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

为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各国对保险均实行监管制度。同时,保险行业内部也联合起来,采用非官方、非强制的行业自律手段进行自我约束和协调,构成了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因此,保险的监管制度分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和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两部分内容,汽车保险也不例外。
一、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
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规范等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1,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作用
(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国家对保险企业实行监管的核心目标。为此,各国的保险法规一般从两方面对此加以规定:一是业务监管,包括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再保险和资金运作等内容;二是财务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的提存、公积金、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以及财务报告制度等。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诈骗因保险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是一个特殊性的行业,国家将防止和打击保险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作为监管目标之一,以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险中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方面。如投保人明知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故意投保;投保人故意使保险价值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图获得额外收益;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都属于保险诈骗。保险人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利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都是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行为。为防止利用保险进行诈骗,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保险业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管。
(3)维护保险市场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的保险环境保险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投保人大多不十分清楚。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的保险环境,确保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提高保险眼务质量,各国一般要求保险公司或同业协会,根据保险市场状况,制定出共同的保险费率标准。在我国,对主要险种的基本费率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非主要险种的费率制定也要报其备案。
(4)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确保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使保险企业适度规模发展,减少资金占用,扩大承保范围,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保险的社会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通过保险监管的干预、管理和协调功能,使两者达到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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