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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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方式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示主义。对保险监管采用公示主义方式进行时,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并不作任何直接监督,仅规定保险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内容,定期地将营业结果呈报主管机关并公告,至于保险业的组织、内部资金运用等,政府不加过问与千涉。保险企业的经营是否健全完善,完全由投保人自行判断。这是最宽松的保险监管方式。英国1909年到1946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监管保险业的。
2)准则主义。又称为形式监督主义、规范主义,是由主管机关规定保险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遵守。政府对保险经营的最低成本额、资产负债及损益等若千重大事项,规定其主要内容以及对违反的罚则进行法律规范。违反政府的规定则依法处罚。此种监管方式较公示主义为严格,但政府对保险业是否健康发展,仍限于形式上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形式合法而内容违法的,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3)实体监督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国家制定相应法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许可、业务经营、财务结构,以及发生清算倒闭等予以有效监管。最早采用实体监管主义的国家是瑞士,其后德国、奥地利、日本、美国等国相继采用,其中以美国的立法最为严密。由于现代商业活动日趋复杂,保险业逐步走向技术化,政府为防止保险业倒闭,在保险监管上一般均采用实体监督主义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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