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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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对保险监管的制度不同,监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这里分别以美国和我国为例,介绍其保险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内容。
(1)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与监管内容
1)保险监管制度。在美国,涉及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负责管理,但保险业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负责管理,颁发保险经营许可证。
在1850年以前,由于美国购买保险者很少,保险市场也很小,各州的保险法规很少,对保险公司的保证金、最低偿付能力的保证,以及投资等都没有约束和要求,处于松散的管理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要求政府加强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850年,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NewHampshireState)率先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保险委员会(1nsuranceCommissioner),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管机构。至1871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制度在美国各州得到了普及。美国各州对其州内的保险业监督管理,一般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监管模式。
①立法监督管理。美国各州的立法监督管理体现在立法机关制定保险法规上。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美国各州的立法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及保险公司使用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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