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1393
美国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和维持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为此,其主要监管内容如下:
①对保险组织的监管
a)保险企业开业审批管理。美国务州核发保险企业的营业执照权限在各州的保险监督宫。保险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不能在该州从事保险业务。
b)保证金和清算制度。保证金是保险企业设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存于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用于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非经保险管理机关批准不能动用保证金。当保险公司的经营下降到一个不可接受的限度时,或其经营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将介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没有效果,监管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即清算,清算所需资金来自于保证金。
c)对保险公司资已支付保费和盈余金的管理。美国各州对保险公司的开业都有相关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要有最低数目的资已支付保费和盈余金。不同的州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要求都不相同,如佐治亚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规定保险公司的必须维持的最低资已支付保费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马萨诸塞州规定的最低资已支付保费仅为40万美元。
d)对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管理。美国的所有州都要求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营业之前,必须参加考试以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与经纪业务。同时,各州的保险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不得以恶意招揽、不合理比较,以及回扣保险费的形式招揽客户等,对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