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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

堤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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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保险业务运行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汽车保险也不例外。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损失。正是由于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投保人才会为保险标的投保以转嫁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保险公司通过风险分摊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汽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社会整体上看,汽车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从局部上看,因为汽车保险合同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单个汽车保险合同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汽车保险合同是汽车保险当事双方所遵循的唯一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汽车保险制度的核心,而汽车保险业务的开展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本章从汽车保险合同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变更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角度,分析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特点,以及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特征等。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保险业务运行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汽车保险也不例外。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实际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损失。正是由于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投保人才会为保险标的投保以转嫁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保险公司通过风险分摊来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其他国家的保险法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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