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效的汽车保险合同,其保险利益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L叩alInterest)。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又称为适法的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才能构成保险利益。不法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均无效。如投保人以盗窃的汽车或购买来的赃车投保,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
2)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尸ecuni9ryhterest)。经济上的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又称金钱上的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如果不能用金钱来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就无法计算其损害程度的大小,也就无法实现对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就不能构成保险利益。例如,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失败、精神创伤等,可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就不构成可保利益。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则可以构成保险利益。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虽也可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但从公共利益出发,对于此类经济损失,保险不予保障。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hn“eInterQsl)。确定的利益是指已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能够用货币估价的。如古董、名字画可能价值连城,但如果投保就必须有一个确定的货币金额,利益的多少将以这个价格来确定,对于无价之宝,没有办法确定其价格,保险人就无法承保。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真正的“无价之宝”越来越少,绝大多数财产都可以确定其价格。其二是这种确定的利益是指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利益。这种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就容易引起争议。过去,像法国海事条例就对期待利益的保险明文禁止。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与完善,期待利益也可以准确地计算出来,如利益损失保险就是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对于汽车保险,其保险利益多偏重于现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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