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汽车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汽车有保险利益,如果在其投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汽车的所有权被转让给他人,对于原所有权人来说,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就没有了保险利益。对于新的汽车所有权人,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应该终止,新的所有权人应就转让来的汽车重新投保。但在保险业务习惯中,法律往往承认新的所有权人可以自动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使得保险合同继续生效,而不需要重新保险,这就是保险利益的转移。
一般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让与和破产三种原因。
对于继承来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承认,对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自动获得保险利益。也就是说,继承人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继续存在。就人身保险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对于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如因其他原因或因除外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因保险标的消失,保险合同同样终止,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只有当人身保险合同为债权、债务等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则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仍可继承该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让与而转移,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德国、日本、法国、瑞土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承认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让与而转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像奥地利等国家规定,保险标的如果是不动产,保险利益可以转移。如果为动产,则保险利益不得转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让与而失效。在我国,对于保险标的让与后保险利益是否转移,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对某些险种,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认保险标的让与后,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但通常规定一个有效的期限。在期限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后,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享有请求权。
2)保险利益的消失。对于财产保险,一旦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就消失。对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因规定的除外责任而死亡,如自杀、因被判死刑而枪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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