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证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两个方面。
(1)告知告知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告知两种。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互相据实申报与陈述。广义的告知是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对已知的或应知的和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直接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所指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对于保险人来说,通常称为据实说明义务;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至关重要。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2)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3)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6)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合同。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包括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明确列明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在国际上,通常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的告知形式。我国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说明的告知形式,需要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保险的主要内容加以解释。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询问回答的告知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针对汽车保险,英、美等国的保险业将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驾驶执照、交通肇事的记录和交通判罪记录、标的汽车的规格,以及就同一标的是否有其他保险人等情况,列为需要告知和说明的事项,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的确定。一般来说,如果针对上述事项,投保人没有据实说明,或有隐匿、遗漏,法院据此可以裁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以推卸其应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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