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损失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充分而及时的补偿,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损失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时很复杂,如果有多个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就是导致损失结果的决定性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当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其损失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存在多方过错。只有确定是否有近因,才是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赔偿的关键。
2.保险事故中近因的判定
根据保险实践,产生事故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的损失和原因不明的损失三种类型。
(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单一原因是指事故的近因只有一个,不是属于保险责任,就是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某汽车投保了盗抢险,汽车丢失的近因是被盗窃,因此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2)判定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业务中常常会遇到某一事故损失是由几种原因同时造成的,其中有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有除外责任,也有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如果能分清各种原因对损失的影响程度,保险人就可以对其应负担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有时分不清主次原因,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判定损失近因:
1)保险合同上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导致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予赔偿。
2)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3)由保险责任导致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给予赔偿。
(3)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这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作准备;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
(4)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保险实践表明,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应从事故的起因对事件的作用大小来考虑,而不是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考虑,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为近因。
2)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为近因。
3)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后的事件为近因。
4)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风险不予负责;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