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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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虽然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一旦保险人取得后,它又成为独立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由于代位追偿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是被保险人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仍适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种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代位迫偿的时效与管辖权。这就需要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尽快处理完保险赔偿并取得被保险人的支持,积极有效地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作出某种承诺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均对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作出了规定。如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为第三者的责任,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时,应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也提出赔偿要求,或者采取措施保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与其达成某种协议时,都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如因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致使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遭到损害时,保险人有权在赔款中予以相应的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对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作了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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