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其生效的时间有同一时间和非同一时间两种可能。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经过核保签章,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限的约定与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是统一的,对于这样依法成立的汽车保险合同,合同生效与成立的时间相同,属于第一种情况。此时,履行保险合同不易发生因合同效力引起的纠纷。
汽车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为非同一时间的情形,多发生在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间的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此类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按时如数交纳保险费,作为生效的条件或者约定一个合同的生效期限,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投保人办理了有关保险手续,但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全额交纳保险费,汽车保险合同也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不付赔偿责任。在保险时间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投保人在违反约定条件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试图通过补缴保险费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或从保险赔偿中扣除保险费,这种违反保险经营原则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保险属于承担不确定性的风险,汽车事故一旦发生就是确定性的风险,不是可保风险的范畴;保险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实施补偿的,没交保险费而取得补偿无疑会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再者,投保人不履行所附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就不生效,更谈不上履行合同。同样,对于约定合同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只有在生效期限届满时,合同才开始生效。此时,合同履行与否取决于约定的生效期是否届满?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无关。
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这是指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首先,作为保险标的的汽车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不能为走私汽车,报废汽车、盗窃车等非法汽车。其次,保险金额必须合法,不能超过保险汽车本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③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到一致是汽车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所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要指:第一,必须是自愿订立的汽车保险合同,除强制保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他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二,合同当事双方必须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④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保险期限、如何交纳保险费等汽车保险合同的其他生效条件,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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