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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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般全车盗抢包括在车辆损失险范围之内。而我国由于汽车盗抢较为严重,保险人难以承担有关损失,因此将汽车盗抢从车辆损失险中分离出来形成附加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承保。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全车盗抢险的规定如下:
(1)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本除外责任是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导致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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