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710
【案情回放】
某实业公司为职工徐某申报工伤,申报材料中陈述徐某请假到学校开家长会,会后在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要求认定工伤。社保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方向和路线与单位所在路线不一致。徐某是开完家长会后,在送小孩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的伤。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上班时间请假办私事是否属于上下班目的的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班或下班为目的,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饭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或日常生活中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目的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讲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实践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此案中徐某到学校开家长会后送小孩回家,不应视为上下班目的,所以不能认定徐某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阅读原文更精彩!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