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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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9年9月25日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保险公司重新进行了定义,也对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了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一:使用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二:公司定义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三: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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